一、2023年11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二、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三、大兴安岭地区行署网站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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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五、联系方式
电话:******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呼玛县倭勒根砂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大署环建字〔2023〕5号 | 2023年11月7日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三、大兴安岭地区行署网站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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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五、联系方式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