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署环建字〔2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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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中电建大兴安岭十八站150mw 风力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函》《中电建大兴安岭十八站150mw风力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意见
该项目拟建于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十八站乡,规划容量为150mw。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座220kv升压站、1台200mva的主变压器、24台单机容量6.25mw的风电机组、24台箱式变压器以及风电场汇集至升压站集的集电线路等工程(送出线路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辅助工程包括升压站区的1座60m3事故油池、变电站的24个6m3的事故油池、1座40m2危废贮存库、1座20m******办公室等。新建场内检修道路9.1km,改造道路13.76km。项目不设置混凝土拌合站、弃渣场、取土场。
项目建设总体符合《黑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黑龙江省生态功能区划》《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大兴安岭地区“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黑龙江省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塔河县水土保持规划(2019-2030年)》《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塔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等要求。项目实施可能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在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主要生态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
(一)生态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将会对生态系统、水土流失、鸟类、动植物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应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和修复措施。施工期,堆土区进行苫盖,采用土袋拦脚,密目网苫盖,施工生产生活区、临时堆土设置截水沟和排水沟。施工过程做好耕作层的土壤剥离保护,施工结束后,拆除临时建筑,挖方回填,按照《剥离黑土的再利用方案》进行利用或复耕,恢复占用土地生态功能。运营期,进一步加强管理,风电场区实行专人管护,设立标牌。风力发电机组内应不设置固定的照明,不安装红色闪光灯,不使用钠蒸汽灯,采用一般的碘钨灯进行照明。安装先进的鸟类警示驱避器,输电线采用较粗哑光色材质,在风机涂上警告色、鹰眼等明显标志,降低鸟类撞线的发生率。
(二)地表水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施工期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对水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应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风机施工场地四周设置截排水沟,末端配备沉淀池;临近呼玛河自然保护区和哈拉巴奇自然保护区塔基、集电线路和施工场地施工产生的废水应设置临时沉淀池,处理后用于现场抑尘;基坑排水经排水沟汇集后用于冲洗机械车辆或洒水抑尘;生产生活区机械修配和设备冲洗废水,经隔油池、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冲洗机械车辆或洒水抑尘。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堆肥,不外排。
(三)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保护措施。事故油池、箱变集油池泄露等对水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应加强地下水保护。做好升压站、事故油池、危废贮存库等区域的防渗工作,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破损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及时开展地下水的监测,避免污染地下水。
(四)大气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施工扬尘、运输车辆道路扬尘、车辆燃油废气和机械尾气等产生的废气将对大气环境产生一定影响,应严格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施工现场设置洒水降尘设施,定时洒水降尘;施工生产生活区四周应设置高围墙;施工建筑材料集中堆放,并采取防风抑尘措施;土方及时回填、搅拌混凝土和砂浆采取封闭、降尘措施;砂石、渣土等应进行遮盖,运输材料车辆密闭或遮盖,在敏感点附近道路洒水降尘、减速慢行。大气污染物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五)声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施工作业噪声、机械噪声和施工车辆噪声和运营期风力发电机组、主变和箱变、水泵等产生的噪声将对相关区域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制订施工计划,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运输路线,尽量避开村庄。选择低噪声机组,风电机组控制系统中设置降噪管理系统,降低噪声源强。施工生产生活区、升压站四周设置围墙,选用低噪声变压器电气设备和冷却风机,变压器底部加装弹性防震支架或刚性弹簧或橡皮垫进行减振,水泵置于密闭房间内。施工场界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加强运行维护,风机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限值要求,升压站厂界和箱变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要求。加强噪声监测,发现厂界及环境敏感点超标问题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或停机。
(六)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和运营期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废变压器油、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含油抹布和含油手套等对区域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施工期,施工产生的土方除回填、平整场地外,风机基础及吊装平台、集电线路等基槽土方全部回填,剥离的表土堆置在指定地点,施工结束后用于生态恢复;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综合利用或运送至市政管理部门指定地点。生活垃圾送往垃圾处理厂统一收集处理。运营期,隔油池产生的废油单独存储,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变压器发生事故时产生的废变压器油经排油管进入事故油池及沾染废矿物油的鹅卵石,不在站内储存,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废铅蓄电池、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含油抹布和含油手套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临时贮存,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七)电磁辐射环境影响及防治措施。变电站运行期间,电容器、开关柜、高压母线及电缆等可能对电磁辐射环境产生影响。应选用低辐射、抗干扰能力的设备、设置防雷接地保护装置;变电站内电气设备应集中布置;大功率的电磁振荡设备采取屏蔽措施;合理选用电气设备、金属配件和优良的绝缘子,减少高电位梯度点引起的放电和绝缘子的表面放电;合理选择导线直径及导线分裂数。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应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要求。
(八)环境风险及保护措施。运营期的变压器油泄露或者站内火灾事故存在潜在风险隐患,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严格的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对变压器油、风机维修与运行期润滑油的使用管理及监控,强化风险点位识别、风险防控预警体系建设,完善预警、预防工作,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三、其他要求
(一)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监管职责。
(三)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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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中电建大兴安岭十八站150mw 风力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函》《中电建大兴安岭十八站150mw风力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意见
该项目拟建于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十八站乡,规划容量为150mw。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座220kv升压站、1台200mva的主变压器、24台单机容量6.25mw的风电机组、24台箱式变压器以及风电场汇集至升压站集的集电线路等工程(送出线路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辅助工程包括升压站区的1座60m3事故油池、变电站的24个6m3的事故油池、1座40m2危废贮存库、1座20m******办公室等。新建场内检修道路9.1km,改造道路13.76km。项目不设置混凝土拌合站、弃渣场、取土场。
项目建设总体符合《黑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黑龙江省生态功能区划》《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大兴安岭地区“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黑龙江省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塔河县水土保持规划(2019-2030年)》《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塔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等要求。项目实施可能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在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主要生态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
(一)生态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将会对生态系统、水土流失、鸟类、动植物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应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和修复措施。施工期,堆土区进行苫盖,采用土袋拦脚,密目网苫盖,施工生产生活区、临时堆土设置截水沟和排水沟。施工过程做好耕作层的土壤剥离保护,施工结束后,拆除临时建筑,挖方回填,按照《剥离黑土的再利用方案》进行利用或复耕,恢复占用土地生态功能。运营期,进一步加强管理,风电场区实行专人管护,设立标牌。风力发电机组内应不设置固定的照明,不安装红色闪光灯,不使用钠蒸汽灯,采用一般的碘钨灯进行照明。安装先进的鸟类警示驱避器,输电线采用较粗哑光色材质,在风机涂上警告色、鹰眼等明显标志,降低鸟类撞线的发生率。
(二)地表水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施工期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对水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应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风机施工场地四周设置截排水沟,末端配备沉淀池;临近呼玛河自然保护区和哈拉巴奇自然保护区塔基、集电线路和施工场地施工产生的废水应设置临时沉淀池,处理后用于现场抑尘;基坑排水经排水沟汇集后用于冲洗机械车辆或洒水抑尘;生产生活区机械修配和设备冲洗废水,经隔油池、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冲洗机械车辆或洒水抑尘。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堆肥,不外排。
(三)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保护措施。事故油池、箱变集油池泄露等对水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应加强地下水保护。做好升压站、事故油池、危废贮存库等区域的防渗工作,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破损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及时开展地下水的监测,避免污染地下水。
(四)大气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施工扬尘、运输车辆道路扬尘、车辆燃油废气和机械尾气等产生的废气将对大气环境产生一定影响,应严格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施工现场设置洒水降尘设施,定时洒水降尘;施工生产生活区四周应设置高围墙;施工建筑材料集中堆放,并采取防风抑尘措施;土方及时回填、搅拌混凝土和砂浆采取封闭、降尘措施;砂石、渣土等应进行遮盖,运输材料车辆密闭或遮盖,在敏感点附近道路洒水降尘、减速慢行。大气污染物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五)声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施工作业噪声、机械噪声和施工车辆噪声和运营期风力发电机组、主变和箱变、水泵等产生的噪声将对相关区域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制订施工计划,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运输路线,尽量避开村庄。选择低噪声机组,风电机组控制系统中设置降噪管理系统,降低噪声源强。施工生产生活区、升压站四周设置围墙,选用低噪声变压器电气设备和冷却风机,变压器底部加装弹性防震支架或刚性弹簧或橡皮垫进行减振,水泵置于密闭房间内。施工场界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加强运行维护,风机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限值要求,升压站厂界和箱变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要求。加强噪声监测,发现厂界及环境敏感点超标问题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或停机。
(六)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和运营期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废变压器油、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含油抹布和含油手套等对区域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施工期,施工产生的土方除回填、平整场地外,风机基础及吊装平台、集电线路等基槽土方全部回填,剥离的表土堆置在指定地点,施工结束后用于生态恢复;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综合利用或运送至市政管理部门指定地点。生活垃圾送往垃圾处理厂统一收集处理。运营期,隔油池产生的废油单独存储,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变压器发生事故时产生的废变压器油经排油管进入事故油池及沾染废矿物油的鹅卵石,不在站内储存,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废铅蓄电池、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含油抹布和含油手套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临时贮存,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七)电磁辐射环境影响及防治措施。变电站运行期间,电容器、开关柜、高压母线及电缆等可能对电磁辐射环境产生影响。应选用低辐射、抗干扰能力的设备、设置防雷接地保护装置;变电站内电气设备应集中布置;大功率的电磁振荡设备采取屏蔽措施;合理选用电气设备、金属配件和优良的绝缘子,减少高电位梯度点引起的放电和绝缘子的表面放电;合理选择导线直径及导线分裂数。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应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要求。
(八)环境风险及保护措施。运营期的变压器油泄露或者站内火灾事故存在潜在风险隐患,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严格的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对变压器油、风机维修与运行期润滑油的使用管理及监控,强化风险点位识别、风险防控预警体系建设,完善预警、预防工作,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三、其他要求
(一)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监管职责。
(三)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