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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河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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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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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 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工作,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根据《黑龙江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漠河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村局                ******财政局

                               2024年7月9日

漠河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

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黑龙江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漠河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支持促进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农机装备推广应用,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健全内部控制规程,着力强化资料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关键环节管控,全面提升服务效能。

二、补贴范围

纳入我省补贴范围内的全部机具品目。常规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附件1),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同时,必须将出厂编号用钢(铸、刻)印等方式固化在机体易见、易拓印、不易锈蚀和损坏的位置上,深度要能保证清晰易辨、规范完整、没有涂改及能够拓印。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组织开展优机优补。重点围绕促进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等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装备开展优机优补,对200马力(含)以上动力换挡、无级变速拖拉机,气力式播种机、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自走式玉米籽粒收获机、鲜食玉米收获机等先进适用农业机械,通过优化分档实现优机优补附件2

三、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及限额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在同一个实施年度内,原则上每人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5万元,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按照黑龙江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四、资金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包含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资金使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中央、省级财政安排资金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统筹实施。要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有机结合、同步推进,应合理统筹使用资金,提升资金支出规划的科学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时,应及时发布提示,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操作实施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农业农村(农机)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实施规定。农业农村(农机)和财政根据要求,编制漠河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经地区审定批复并报省级备案,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全面公开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实行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理补贴申请。农业农村(农机)在收到购机者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农业农村(农机)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录入补贴申请信息。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四)审验申报信息。农业农村(农机)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从黑龙江省农机安全监理数据平台直接获取机具信息。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五)兑付补贴资金。农业农村(农机)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一卡通系统向财政部门提交支付计划,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补贴资金兑付给购机者。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当年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开展情况与下年资金安排挂钩。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六)组织开展抽查。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附件:1.黑龙江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附件:2.黑龙江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优机优补实施方案

附件1

黑龙江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川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6大类28个小类61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限翻转犁)

1.1.2深松机

1.2 整地机械

1.2.1(限圆盘耙、驱动耙)

1.2.2 埋茬起浆机

1.2.3 起垄机

1.2.4筑埂机

1.3 耕整地联合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 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育秧()播种设备

2.2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 条播机(12行及以上)

2.2.2单粒(精密)播种机(无免耕功能限4

行及以上)

2.2.3()茎种子播种机(限马铃薯播种

)

2.3 栽植机械

2.3.1插秧机

2.3.2 移栽机

2.4 施肥机械

2.4.1 ()肥机

2.4.2 侧深施肥装置

3.田间管理机械

3.1植保机械

3.1.1喷雾机(限喷杆喷雾机,50马力及以上

四轮驱动、四轮转向)

3.1.2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

等功能)

4.收获机械

4.1 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4.1.1 割晒机

4.1.2 玉米剥皮机(限鲜食玉米剥皮成套设备)

4.1.3脱粒机

4.1.4 谷物联合收割机

4.1.5玉米收获机

4.1.6薯类收获机

4.2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4.2.1大豆收获机

4.3 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4.3.1 秸秆粉碎还田机

4.4收获割台

4.4.1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4.4.2 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5.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5.1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5.1.1辅助驾驶(系统)设备

6.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6.1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6.1.1生物质气化设备

6.1.2秸秆压块(粒、棒)

7.饲料()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7.1饲料()收获机械

7.1.1割草(压扁)

7.1.2搂草机

7.1.3()捆机

7.1.4()饲料收获机

7.2饲料()加工机械

7.2.1 铡草机

7.2.2 青贮切碎机

7.2.3饲料()粉碎机

7.2.4 颗粒饲料压制机

7.2.5饲料混合机

7.2.6 饲料膨化机

7.2.7 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8.畜禽养殖机械

8.1畜禽养殖成套设备

8.1.1蜜蜂养殖设备

8.2 饲养设备

8.2.1()料机

9.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

9.1畜禽产品采集设备

9.1.1挤奶机

9.1.2 生鲜乳速冷设备

9.1.3散装乳冷藏罐

9.2畜禽产品储运设备

9.2.1储奶罐

10.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0.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0.1.1清粪机

10.1.2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0.1.3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0.1.4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10.1.5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0.2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0.2.1 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1.水产养殖机械

11.1水质调控设备

11.1.1增氧机

12.种子初加工机械

12.1种子初加工机械

12.1.1种子清选机

12.1.2 种子包衣机

13.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3.1粮食初加工机械

13.1.1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14.农用动力机械

14.1拖拉机

14.1.1轮式拖拉机(45马力及以上四轮驱动)

14.1.2 履带式拖拉机(重型履带式限100马力

及以上,差速转向履带式限90马力及以上)

15.农用搬运机械

15.1农用运输机械

15.1.1田间搬运机

16.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6.1平地机械(限与拖拉机配套)

16.1.1平地机

附件:2.

   黑龙江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优机优补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千万吨粮食增产计划和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部署要求,聚焦农业生产重点环节,通过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优机优补政策,加快高端智能农机装备应用普及,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提供良机支撑。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机具种类

(一)动力机具:200马力(含)以上动力换挡、无级变速拖拉机。

(二)播种机具:气力式播种机。

(三)田间管理机具: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四)收获机具:自走式玉米籽粒收获机、鲜食玉米收获机。

二、补贴对象及限额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在同一个实施年度内,原则上每人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5万元,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优机优补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上年平均售价30%,同时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确定的最高补贴额。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2024—2026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印发后,省农业农村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发布优机优补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四、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优机优补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确定补贴机具。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通过现场验证后,再进行机具投档,并按照投档有关要求确定优机优补产品,以确保机具的先进性。

(二)农户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

(三)审验信息。农业农村局(农机)农机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分批进行办理。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优机优补机具进行核验。审核通过后,农业农村局(农机)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系统公开专栏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四)兑付补贴资金。农业农村局(农机)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财政按照规定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

五、保障措施

建立实行省级统筹、市级指导、县负责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财政负责资金兑付、资金监管工作,农业农村局(农机)负责补贴政策的组织实施、审核监管工作,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各种宣传方式开展优机优补政策宣传解读,规范建立工作档案,切实加强补贴政策实施监管,落实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持续加大核查抽查力度,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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